Tuesday, January 7, 2014

>>>降级的EB2C无法占两队,amend后原I

发信人: banfer (banfer), 信区: EB23
标  题: >>>降级的EB2C无法占两队,amend后原I-140将被覆盖<<<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an  7 12:06:21 2014, 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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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看来大部分版友已经倾向于承认降级无法占条队。

希望大家跟自己的律师联系,询问他们所说的可以保留both 140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同时也请他们解释USCIS exception里的amend覆盖掉老140的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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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很多降级的EB2C持有一个观念,就是降级到EB3以后,能够同时占两个队,保
留两份I-140。我仔细研究了一下各种资料,得到的结论是降级后原EB2的I-140将被覆
盖,降级的人将只能排EB3而失去EB2。具体如下:

1. 所有能够降级的理论基础就是AILA的一份备忘录,名称是“Multiple I-140s,
Priority Date Retention, and the 2013 China EB-2/EB-3 Anomaly”。而这份备忘
录非常明确地指出,在PERM 180天过期以后(也就是PD早于2013年初的同学),是无法
直接file I-140的,除了移民局规定的4种情况。4种情况里只有一种适用于降级的同学
,这里引用备忘录的原话:
However, this does not defeat multiple filings at different times because
USCIS recognizes an exception to the 180-day validity period when “an
amended petition is filed to request a different visa classification than
the visa classification requested in the previously filed petition...”

2. 如上所述,降级的唯一理论基础是AILA的备忘录,而备忘录唯一的基础是USCIS所承
认的这个exception,即file an amended petition。

关于amend这个词的含义我记得以前有讨论,但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即修改、改变一份
既有文件。核心问题在于修改了之后,原来的版本是否还有效。有人如果愿意钻牛角尖
那没有办法,但在目前已知的语境中,amend就是将旧版本改为新版本,同时旧版本被
取代。如法律被修改叫amend,议员的提案修改也叫amend。很难想象法律和提案被修改
后,前后两个版本是共存的,否则要遵守哪个法律,投票哪个议案?

也许有同学argue说,我file的是一个新的140,amend的意思不过是我新140上面的一些
信息跟旧的不同而已,我amend的是信息,而不是取代原来的140。我只好说,如果这样
的话,USCIS还搞这个exception干嘛,既然你能够无条件file新的,旧的也可以保留,
那USCIS直接说PERM过期也能支持140就可以了,干嘛还要说“过期的PERM不能支持140
,除非是修改旧140”?USCIS很喜欢绕口令吗?

也许又有同学argue说,USCIS的意思就是,PERM过期前如果没有140,那过期后也不能
有,而如果过期前有一个,那过期后还可以再增加一个。我只好说,如果这样的话,
USCIS的exception为什么不直接说can file new I-140 if there is already a
previous I-140,而非要使用amend这个词呢?在针对官方文件中,amend这个词的含义
可是非常清晰的。USCIS很喜欢玩用词不准的游戏吗?


3. 很多同学问自己的律师,我降级以后原来的I-140还会不会保留?律师都是这样一种
模糊的答复:别担心,不会有问题的 or 你仍然可以使用两个I-140。在法律面前,这
个答复远远不够。律师是严格执行法律的,而法律的条文都是公开的。同学们可以回去
再问问律师,在PERM 180天过期的情况下,到底哪条移民法允许在不amend原来I-140的
情况下可以file第二个I-140?AILA是没找到,但也许律师们另有精妙的发现。


4. 关于amend I-140,在140这份表格上已经有清晰的check box了。http://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form/i-140.pdf

Check below if this petition is being filed:
2.a. To amend a previously filed petition. Previous Petition Receipt Number:

也就表明I-140在设计时就明确考虑到了amend的这种情况,对于amend这个操作的定义
是清晰不存在后期解释的争议的。



欢迎同学们以事实为根据讨论。不鼓励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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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banfer 於 Jan  7 13:38:50 2014 修改本文·[FROM: 131.]
※ 来源:·WWW 未名空间站 海外: mitbbs.com 中国: mitbbs.cn·[FROM: 131.]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EB23/31977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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